證監會對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處以15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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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欺詐發行債券和違法披露信息的行為進行了調查和審理,並向涉事人夏海鈞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權利。經過調查和審理,發現涉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恒大地產虛假披露2019年和2020年年度報告

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進行財務造假。2019年虛增收入2139.89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虛增收入3501.57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二、恒大地產欺詐發行公司債券

恒大地產先後在2020年和2021年發行了一系列債券,通過使用虛假記載的2019年和2020年年度報告中的數據進行公告,從而欺騙投資者。

根據上述違法事實,中國證監會決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涉事人夏海鈞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罰款,針對恒大地產虛假披露年度報告的行為;

二、對涉事人夏海鈞處以1000萬元罰款,針對恒大地產欺詐發行債券的行為;

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涉事人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夏海鈞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也無法擔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涉事人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後的15天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監會,並在付款憑證上註明涉事人的名稱。如果涉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的60天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的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論復議還是訴訟期間,處罰決定都不會停止執行。

日期:2024年8月27日

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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